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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事務局 】
[向上]
國人與越籍配偶結婚及申辦依親簽證公告
97年5月1日修正
一、
自本公告日起,國人擬與越籍未婚配偶前來本處申辦結婚文件驗證及依親簽證,可先向本處申請驗證國人單身證明,以便在越南先辦理結婚登記,待取得越南地方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書後,再進行結婚文件驗證及依親簽證面談。
二、
原已按舊制通過面談,並正在越南辦理登記結婚者,其後續辦理越南籍配偶簽證及結婚文件驗證,不須另行安排面談。
三、
已在本處申請以舊制預約等待面談之國人,可採下列任一方式辦理:
(一)繼續選擇採取舊制辦理,依原訂日期偕同未婚配偶報到面談,在通過面談後,一次受理並核發單身証明驗證、結婚證書驗證及越南籍配偶簽證。
(二)選擇採取新制,亦即先向本處申辦驗證國人「單身證明」,以在越南先辦理結婚。當取得結婚證書後,再依照原預約之面談時間,偕同越籍配偶報到面談。(惟若取得結婚證書時已過原預約面談日期,或面談前其中一方擬更換結婚對象,則必須重新申請,依照新制規定程序預約簽證面談)。倘面談未獲通過,本處將不驗證結婚文件,亦不核發越籍配偶赴台簽證。
四、
依據新制辦理者,程序如下:
(一)國人持經我國外交部領務局認證過之單身證明,前來本處申請驗證,以便向越籍未婚配偶戶籍所在地司法廳申辦結婚登記,並辦理預約面談登記(應準備文件,詳參附表第三項)。
(二)在越籍未婚配偶戶籍地完成結婚登記,取得越南地方政府司法廳所核發之結婚證書後,依約定日期於上午前來本處報到接受面談,申請者應準備申請結婚證書驗證及依親簽證之相關資料(詳參附表第四項)。本處經審查文件備齊後,當日即可受理面談;如有缺件,本處將請當事人於補齊資料後受理面談。
(三)面談當日,國人及越籍配偶請於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前來本處報到,繳交居留簽證費及驗證結婚證書2項費用後等候面談。
(四)若經簽證面談通過,本處將驗證越南地方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書,供國人持憑在國內辦理戶籍登記。
(五)國人將越籍配偶在國內登記入戶籍後,再向本處送交
(1)已註記結婚之戶籍謄本
(2)外籍配偶體檢表(須先經驗證並補繳相關文件驗證費用)
(3)無犯罪紀錄(須先經驗證並補繳相關文件驗證費用)
以便本處核給簽證。
(六)倘面談未獲通過,本處將拒絕驗證結婚證書,亦不核發越籍配偶赴台簽證,惟申請人可預約登記下次面談。
(七)依據「外國護照條例簽證規費收費基準」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退還「簽證費」,及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不予退還「文件驗證費」。
五、
注意事項:
(一)依據國際慣例,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且依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駐外館處得視個案要求當事人提供財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在台關係人保證書或其他審核所需之文件。
(三)本公告說明內容如有更動,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五、檢附辦理流程如附表說明。
駐越南代表處
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請台、越跨國婚姻之越籍配偶赴台依親簽證及驗證婚姻文件,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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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程序 |
應 備
文 件 |
說 明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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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人先申請驗證單身證明 |
國人偕同未婚配偶向本處申請驗證單身證明應備文件:
1.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
2.經過我國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並經外交部驗證後之單身證明乙份。
3.國人倘係擬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配偶亡故者,須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4.國人護照及來越簽證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5.女方單身證明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6.雙方向本處書面確認有結婚意願、填寫基本資料(經本處受理並複驗之國人單身證明,將依據雙方聲明註記越籍未婚妻或未婚夫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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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人申請驗證其單身文件或請本處發給單身證明公函,因目的係在越辦理結婚,如實際目的與事實不符,有觸犯我國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罰款。
2.倘申請目的涉及假結婚、販賣人口、仲介赴台工作情事,均將依法追訴。
3.本處依法有探求、確認當事人真實意圖之必要,故申請人必須親自辦理,不得以授權書方式申辦。
4.雙方在越南完成結婚登記,至本處預約面談時,如非經長期自由戀愛交往,係男方短期來越相親而結婚者,申請人所填附交往經過書內,必須黏貼介紹人之證照影本、書面說明介紹過程及全名署名。
5.為加強防制人口販運案件,保護越籍女子免遭欺騙受害,本處將視個案情節,要求雙方介紹人所提出之證照影本、說明及簽字等,必須先送經國內公證單位或越南公證單位公證。
6.當事人如涉隱瞞事實,未提供充分及真實資訊,經面談發現捏造交往經過、所述不實,涉及欺瞞,本處將逕予拒件;情節嚴重者,除不同意再度面談外,倘涉偽造文書或人口販運罪嫌,有關國人部分,將依法移送我國司法機關偵辦;越籍人士部分將移請越南政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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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完成在越南當地結婚登記 |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國人在越結婚必須先齊備下列文件 (均係越方所要求之文件,有關項目僅供參考):
1.登記結婚申報表
2.經過本處驗證之單身宣誓書(亦即單身證明)
3.健康及身心狀況檢查證明
4.國人護照、通行證或居留證
5.依越南當地法令,向越籍配偶戶籍所在地省分司法廳預約結婚面談時間,登記結婚(必須親自辦理);
6.審查過程中越南政府相關單位將予面談。
7.將已完成登記並獲核發之之越南結婚證書送經越方公證處翻譯及經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 |
1.前欄應備文件及程序僅供參考,國人仍須依照越籍配偶戶籍所在地省分所規定之程序辦理。
2.越南各地方省分司法廳核發之結婚證書之申請時間一般約需30至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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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預約登記簽證面談 |
登記面談時請先填好預約面談申請表,並備妥下述文件:
1.國人業經本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影本
2.業經越南公證單位翻譯、公證,並至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越南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僅供查驗,完成預約登記後即退還)。
3.雙方護照(越籍配偶如曾赴台必須提供新、舊護照供查驗、未曾赴台可提供越南身分證供查驗)及國人入越南簽證正本及影印二份(正本驗畢退還)。
4.繳交交往過程說明書
。
(1)申請人請主動提供對本身各項有利之佐證資料,以利審查參考:例如,當事人可主動提供財力證明、工作證明、所得稅繳稅憑單、無犯罪紀錄、身心健康狀況證明、雙方交往通聯紀錄、雙方訂婚及結婚婚照、宴客照、介紹人、男、女方父母與雙方合照等,或其他有利事證。
(2)本處可視申請案情節,個別要求申請人提供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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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國人與越籍配偶必須親自至本處登記預約面談。
2.交往過程說明書格式可於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或本處網站先行下載使用
3.資料填寫不全、未依規定提供經與該項婚姻相關人士親自簽章之證照影本,將予拒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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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報到面談 |
國人及越籍配偶前來本處報到時,應備下列文件:
1.領填簽證申請表及文件驗證申請表及繳交兩吋照片兩張、面談當日繳交申請居留簽證及驗證結婚證書之費用。
2.國人與越籍配偶結婚前之雙方之單身證明影本。
3.越籍配偶之司法履歷表(6個月效期內所核發之有效文件、必須無犯罪紀錄)。
4.越方曾離婚者,須提供離婚證書、離婚登記。越方曾與台籍人士離婚者,必須提供在台已完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5.國人之越籍未婚配偶如為女性且離婚未滿6個月,須提供公立醫院出具之未懷孕證明。
6.越籍配偶如曾更改姓名,須提出相關合法更改姓名證明。
(以上2.3.4.5.6.項文件必須譯成中文且經越南外交部驗證,並請提供正、影印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7.男女雙方護照正本、護照及國人入越簽證影印本各二份。
注意事項:
1.面談當日,申請人必須同時繳交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費、驗證結婚證書之費用。
2.倘經過面談程序遭本處拒絕核發國人配偶之簽證者,依據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簽證規費概不退還遭;本處並同時拒絕驗證文件,依據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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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到面談時,如因重大事由而未備齊文件(必須舉證),本處將視個案情形,同意當事人於補備齊文件後,依本處業務狀況,另擇期安排面談。惟若僅係當事人及代辦人之疏失,本處將不予受理,並請重新登記面談。
2.經審查,如有下述情形,將依法拒絕核給簽證,同時拒絕驗證結婚文件:
(1)當事人任一方動機堪虞、涉及假結婚及人口販運案件、或該項婚姻之越籍配偶極可能淪為性剝削、強制性勞動之受害者、任一方可能涉及其他非法目的或核予越籍配偶簽證有顧慮者。
(2)結婚當事人之陳述內容及相關文件填註不實,涉及欺瞞者,將逕予退件。
(3)越籍配偶冒用他人身分或持用偽變造文件者。
(4)男女任一方身心狀況經醫療機構鑒定無行為能力或罹患重症、傳染病,無法從事夫妻生活者。
(5)國人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低少,難以獨力負擔最低水準之家計生活,未能予外籍配偶適當照顧者;
(6)男女雙方缺乏具體溝通能力,雖經一段時期交往仍無法充分瞭解彼此之身家背景,決定結婚顯屬匆促者。
(7)其他足以認定外籍配偶赴台將造成我國社會負面效應者。
(8)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核給外籍配偶簽證有赴台後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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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通過簽證面談者
,驗證相關文件 |
1.通過面談驗發雙方結婚證書,以便持往國內完成婚姻登記。
2.越籍配偶應繳交本處驗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司法履歷表及其他必要文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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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越南各機關所核發文件倘未經本處驗證,我國相關機關無法辨認結婚證書及相關文件之真偽,將無法順利辦理越籍配偶入戶籍手續。故申請人須先將結婚證書原件持往越南政府公證處譯成中文並於越南外交部辦理認證(譯文與原文兩紙之間須加蓋騎縫章)再持向本處辦理驗證,回國後送外交部複驗。
2.越籍人士健檢不合格原因如係患有傳染性疾病者,必須經醫師証明已治療痊癒或無傳染他人之可能性,始同意核給適當簽證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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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核發簽證 |
核發簽證時,申請人須補繳赴台簽證所需文件:
1.繳交經本處驗證之司法履歷表(無犯罪紀錄)。
2.繳交經本處驗證之健康檢查表(三個月內所核發之有效檢查),「健康檢查項目中,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越籍配偶如為女性,應加附施打德國痲疹疫苗證明。
3.經本處驗證過之結婚證書影本。
4.越籍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入籍之我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所核發有效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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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完成結婚登記並提具必要文件後,本處將視情況發給國人之越籍配偶居留或停留簽證。
2.面談通過者,為配合政府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獲知通過面談後,越籍配偶應於領取赴台簽證前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3.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
008 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五時)及其他語文之相關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生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等諮詢及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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