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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IETNAM Tiếng việt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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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通過驗證越南結婚證書須知(更詳細•••) * 我國籍國民須備妥之文件:護照、越南簽證影本(當事人可不必親自至本處) 。 * 越籍配偶須備妥之文件如結婚證書、良民證等,均須經所屬司法廳翻譯認證及越南外交部驗證。其本人必須攜帶護照正影本各乙份,連同我國籍配偶之文件,親自至本處辦理。
一、 結婚介紹函影本。(影本) 二、 中越文結婚證書、良民證正影本各乙份。 三、 逐項據實詳細填寫(含越南電話,以供補件、聯絡之用)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並親自簽名。 四、 除基本要件外,本處必要時將依個案要求當事人提出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併供審核。因越南郵政效率尚待提高,故本處無郵寄服務、亦無文件中/越文翻譯服務,有關翻譯服務敬請向越南各省市所屬司法廳洽詢。 五、 費用:每一件以辦理正本1份計算。一般件15美元,須2個工作天(如:週一收件,週三取件);提辦件22.5美元,須1個工作天,若需要增加1份影本,則每份各依照前述收費再加付50%(其中不滿1美元部分,請以等值越幣繳交)。另倘因申請人之請求停止申請案之執行或可歸責申請人之理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收費不予退還。 六、 領務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國定假日除外) 收件:早上08:30至12:00 取件:下午13:30至17:00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地址、電話與傳真: 5F, HITC Building, No. 239 Xuan Thuy Street, Cau Giay District, Hanoi, Vietnam Tel:84-4-38335502~4 Fax:84-4-38336621 2009.3.30
駐越南代表處公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公布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實施 一、 中華民國國民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及必備之文件如下: (一) 有效之護照及簽證。 (二) 單身證明(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倘係再婚,與前妻(夫)離異者,須另繳交離婚證明書影本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影本」,前揭文件均需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之公證人作成單身宣誓書,並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驗證),本處才受理驗證。 (三) 來本處經本處確認雙方擬結婚對象後核發國人「婚姻狀況證明函」(中華民國國民須持護照、單身證明〔含戶籍謄本〕向本處申請婚姻狀況證明函,申請時須偕同未婚妻【夫】前來本處,經本處領務人員確認各項文件無誤,有關文件經查驗「必要時予以面談」無問題,並確認雙方擬結婚對象後發給。)。 (四) 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可於來越南後再做健檢),兩吋相片三張。 註:戶籍謄本、單身證明等文件須譯成越文(來到越南後再辦)。 二、 婚姻狀況證明函之申請:中華民國國民擬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者,須持本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函檢同第一條所述之文件並於公證處譯成越文經由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持往越籍未婚妻(夫)戶籍所在地之司法廳辦理結婚登記。本處核發婚姻狀況證明函依據下列手續及文件辦理: (一) 向本處領填文件證明表格。 (二) 單身證明(內含戶籍謄本,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及外交部驗證)。 (三) 護照或身分證件。 註: 甲、 申請人須偕同未婚妻(夫)來處申請並經領務人員確認各項文件查驗「必要時予以面談」無誤後始予受理。 乙、 本處發給婚姻狀況證明函後,即可檢同第一條所述之文件(倘文件未翻成英文,需先持往公證處將文件譯成越文,並經公證),倘文件已譯成英文則可逕前往越南外交部領務局(地址:河內No.40 Tran Phu),再攜往越籍未婚妻(夫)戶籍所在地之司法廳辦理結婚登記。 丙、 申請人申請發給結婚推薦函,如結婚與事實不符,倘有觸犯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罰款;倘有假結婚及販賣人口之情事,越南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均將依法追訴。 丁、 倘有假結婚之情形,配偶將無法取得赴台簽證。 三、 辦理越南結婚證書之認證及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1.越南地方司法廳核發之結婚證書(結婚證書之申請時間約需40至60日,越籍配偶倘擬赴台依親,應於領到結婚證書同時即申請司法履歷表)倘未經本處驗證,國內機關將無法辨認結婚證書之真偽,而不予接受。故申請人須先將結婚證書原件持往越南政府公證處譯成中文並於越南外交部辦理認證(譯文與原文兩紙之間須加蓋騎縫章)並持向本處辦理驗證,回國後再送外交部複驗。 2.自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起,國人於本地完成結婚程序後,請備齊申請驗證結婚證書等各項文件(結婚證書、司法履歷表須經當地公證人翻譯成中文後公證並經越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居留簽證之相關資料及表格(外籍配偶之體檢表及業經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於此階段無須提出),並繳交各項申請費用後,提出面談之申請,本處將一併受理,並安排面談。 3. 經過上述面談程序通過,本處將依規定驗發結婚文件,並發還申請人以供做國內結婚登記之用,俟完成結婚登記,並出示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及外籍配偶合格之體檢證書後,視情 況於補齊申請簽證必備文件後,發給國人之外籍配偶居留或停留簽證(倘係核發停留簽證,簽證費用差額將不退費)。 4.倘經過上述面談程序遭本處拒絕驗證結婚文件者,依據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費標準第七點之規定退還驗證繳交規費半數金額,遭本處拒絕核發國人配偶之簽證者,依據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簽證規費概不退還。 四、 越籍配偶申請赴台探親、依親之居留簽證所必備之文件如下: (一) 領填簽證申請表。 (二) 繳交兩吋照片兩張。 (三) 繳交司法履歷表(無犯罪紀錄)。 (四) 繳交身體健康檢查表(三個月之內),「健康檢查項目中,妊娠孕婦及兒童12歲以下(不含12歲)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 經本處驗證過之結婚證書。 (六) 越籍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註: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8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五時),印尼語、泰語、英語、及柬語(下午1時至下午5時)等關於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生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 五、 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申請護照及回台加簽所必備之文件如下: (一) 領填普通護照申請表。 (二) 越南政府所開具之出生證明(經當地政府之公證處及外交部領務局驗證)。 (三) 生父(母)之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正本驗畢退回)。 (四) 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內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 (五) 領填中華民國入出境申請書一紙。 (六) 兩吋照片五張(護照三張及回台加簽兩張)。 註:甲、在台設有戶籍之國人在海外所生子女,應俟返國後,始得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乙、 戶籍登記完成後,倘擬再出國,建議向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申請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 丙、 在國外出生,尚未返國設籍之國民,設籍時應提出預防接種證明,如六歲以下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之國外預防接種證明為外文者,原則上須附中文譯本,且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在國確實無合法中文翻譯社,亦可將預防接種證明先行譯成英文(其他種語文不包括在內),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俟返國後再行譯成中文檢附亦可。 丁、 倘有婚前懷孕生子之情形,因涉及我國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有關受胎期間是否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及是否得推定為婚生子等問題,而需請生母提出其婚前之單身證明以證明伊婚前婚姻狀況。由於依現行規定該等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惟部分當事人卻有無法返國申辦單身證明或辦理驗證之困難情形,因此倘有前述婚前生子之情形,請於申請結婚文件驗證時,同時驗證生母婚前之單身證明備用。 戊、 敬請進入本處網站www.teco.org.vn 有更詳細之資料,倘有問題可由電子郵件洽詢,洽詢網址為:tecohn@netnam.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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