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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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外籍配偶來台,應如何辦理停留簽證?

一、     業務主管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法令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三、申請程序: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四、硬被文件:

(一)申請人所持有的本國護照,護照有效期限必須有至少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同時申請人所持護照上亦無「不得前往中華民國」的列註。

(二)填妥簽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辦事處免費索取。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申請表上必須黏貼兩吋照片兩張,照片必須是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配偶之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有婚姻登記之記載)。

(四)申請人本國政府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五)其他相關文件。

(六)停留簽證規費。

問題二:外籍配偶來台,應如何辦理居留簽證?

一、     業務主管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     法令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三、     申請程序: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或持停留簽證入境,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辦事處提出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所持有的本國護照,護照有效期限必須有至少六個月以上的期間。同時申請人所持護照上亦無「不得前往中華民國」的列註。

(二)填妥簽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向我國駐外使領事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領務局各分支辦事處免費索取,也可以從領務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boca.gov.tw/form.index.htm)。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申請表上必須黏貼兩吋照片兩張,照片必須是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之國內戶籍謄本一份。

(四)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正影本一份(無結婚登記制度之國家應繳結婚證書)。

(五)無犯罪記錄證明或良民證(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六)康檢查合格證明(三個月內有效之證明)(醫院為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外籍人士体檢醫院)或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合格醫院之健康檢查證明。

(七)居留簽證規費。

問題三:外籍配偶在臺,應如何辦理停留簽證延期?

一、     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     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三、     申請程序:持停留期限六十天可延期之停留簽證,屆滿前向停留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停留期限六十天之停留簽證,且未加蓋『不得延期』章戳)。

(四)配偶之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有婚姻登記之記載)。

問題四: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如何辦理重入國許可?

一、     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三、     申請程序:向居留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

(三)外僑居留證

(四)配偶之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有婚姻登記之記載)。

(五)便民作法:可於辦理外僑居留證時一併申請。

問題五:外籍配偶住臺逾期居(停)留,應如何辦理出國手續?

一、     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     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查處程序及裁罰基準

三、     申請程序:向居(停)留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及簽證。

(三)繳納罰鍰

五、     注意事項:

(一)逾期居(停)留三十日以下,得在航空警察局或港務警察局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逾期三十一日以上者,須向居(停)留地警察局辦理前項。

(二)外國人逾期居(停)留者,其裁罰標準如下:

1.     逾期十日以下者,處新台幣一千元。

2.     逾期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台幣三千元。

3.     逾期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處新台幣五千元。

4.     逾期九十一日以上者,處新台幣一萬元。

5.     未滿十八歲者減半。

問題六:如何申請外國護照遺失記錄證明?

一、     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     法令依據:無

三、     申請程序: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局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三)護照以外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五、     注意事項:

(一)申報護照遺失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未成年人得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理。

(二)外國人遺失護照時,得就近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或機場航空警察局外僑組報失。

(三)護照報失後,須持憑報案記錄向駐華使(領)館或辦事處申請新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於取得新證件後,至居住地警察局申請出國許可。

(四)持外僑居留證外國人,並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辦護照資料異動,申請補發重入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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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日期: 2008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