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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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 

一、越南進出口貨品之關稅稅率

  *查詢越南進出口貨品之關稅稅率,請點   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

                   

                     *越南財政部於2007年8月3日發布第70/2007/QD-BTC號決定,有關有關優惠進口關稅表所訂之若干產品優惠進口

                       關稅修正案 更詳細(Click here)

                    

                     *越南財政部於2007年10月22日發布第85/2007/QD-BTC號決定,有關優惠進口關稅表所訂之汽車優惠進口關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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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財政部於2007年8月3日發布第69/2007/QD-BTC號決定,有關優惠進口關稅表所訂之若干產品優惠進口關稅
          暫時修正案 更詳細(Click here)

 

                     *越南財政部於2007年10月22日發布第86/2007/QD-BTC號決定,有關優惠進口關稅表所訂之若干產品優惠進口關

                      稅暫時修正案 更詳細(Click here)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200863日越南第12屆國會第3次會期通過企業所得稅法,訂定國內外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皆為25%,並於200911日起生效。

14/2008/QH12號企業所得稅法之重要條文如后:

I、適用企業營所稅優惠稅率(第13條)

1.      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15年內,適用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對象,包括:

(1)  在經社條件特別困難之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投資之投資案。

(2)  高科技投資案、科技研發案、政府特別重要之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案。

(3)從事軟體加工案。

2.      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生、文化、體育及環境等投資案獲享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3.      在社經條件困難之地區投資之投資案自營業獲利之年起10年內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4.  從事農業服務之合作社、人民信用機構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5.  對於特別鼓勵投資、規模龐大且採用高科技之投資案,可延長其獲享優惠稅率之期限,惟不得超過本條第1款所規定之期間。

    II、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之優惠待遇(14)

1.      49減一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對象包括:(1)在經社條件特別困難之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投資之投資案;(2) 高科技投資案、科技研發案、政府特別重要之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案;(3) 從事軟體加工案;(4) 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生、文化、體育及環境等投資案。

2.      24減一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對象為在社經條件困難之地區投資之投資案。

3.      本條所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以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實施,倘企業於開始營業之首3年未經營獲利者,自營業獲利之首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以第4年起實施。

III、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對象(15)

1.      從事工業、營造及運輸業之企業有僱用諸多女性勞工,其支付女性勞工之費用得作為該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額。

2.      對於有僱用諸多少數民族勞工之企業,其支付少數民族勞工之費用得作為該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額。

IV虧損之轉列(第16條)

1. 企業營運虧損時,可將其虧損額轉列入次年度,並在應課企業營業所得稅額中予以扣除,惟其轉列年限於發生虧損年之次年起不得超過五年。

2. 企業因不動產轉讓導致虧損時,僅能將該虧損額轉列入因不動產轉讓發生之稅前營利事業所得。

     V、施行條文(19)

1. 本法取代第09/2003/QH11號企業所得稅法,並自200911日起生效實施。

2. 對正享有第09/2003/QH11號企業所得稅法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之經營單位,可繼續享有已有優惠至期滿為止。若已有優惠較本法規定之優惠為低者,則其獲享優惠待遇之剩餘時間可享有本法規定之優惠。

3. 依第09/2003/QH11號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應獲享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惟未營運獲利,則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依本法規定實施。

       越南政府於2007214日發布第24/2007/ND-CP號函,公告越南企業營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訂案更詳細(Click here)

      24/2007/ND-CP營利事業所得稅施行細則第46條第3項及第4項條文說明更詳細(Click here)

、再投資可退稅

依據20031222日公告第164/2003/ND-CP號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Decree No. 164/2003/ND-CP detail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第50條規定,廢止原於2000731日第24/2000/ND-CP號越南外人投資法施行細則及2003319日第27/2000/ND-CP號修訂後越南外人投資法施行細則有關利潤匯出稅(第50條)及外國投資者在越南進行再投資可退所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第51條)之規定。

、免進口稅

         (2005614越南第11屆國會第7次會期通過45/2005/QH10號進出口稅法第四章:免稅、減稅、退稅及追繳稅第16)(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屬以下情形之貨品豁免進出口稅:

1.   暫時進口、再出口或暫時出口、因展示、展覽、介紹產品等目的再進口之貨品;暫時進口、再出口或暫時出口、在一定期間內之工作而再進口之機械設備、工具;

2.   依政府規定需搬移之資產;

3.   依越南政府頒布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為會員國之國際條約之規定外國人或外國組織進出口貨品時,享有在越外交轄免權;

4.   進口後加工並再出口之貨品或出口至國外以加工給越南,並依加工合約再進口至越南之貨品;

5.   屬政府規定出入境者免稅項目之貨品;

6.   鼓勵投資案、ODA投資案需進口以作為其固定資產之貨品,包括:
a)
機械、設備;
b)
生產線所用之專用運輸工具及接送工人之專用交通工具;
c)
ab項所規定之專用運輸工具、機械設備之零配件、IKD、附屬品、模具、附件等;
d)
生產線之機械設備或製造第a項所規定之機械設備之零配件、IKD、附屬品、模具、附件等之物品、原料;
e)
國內未能生產之建材;
f)
依越南政府規定用於飯店、辦公室、租賃公寓、房屋、貿易中心、技術服務、超市、高爾夫球場、旅遊區、體育區、娛樂場所、醫療診所、培訓、文化、金融、銀行、保險、審計及顧問等服務業等投資案之首次進口之設備。
abcde項所規定之進口貨品之進口稅豁免待遇亦適用於投資案擴大投資、技術更新等情形。

7.   進口用於石油產業之貨品,包括:
a)
石油產業所需之專用運輸工具、機械設備及更換之零件;
b)
石油產業所需而國內未能生產之物品;

8.   進口直接用於科學研究及技術發展等領域之貨品;包括國內未能生產之運輸工具、物品、零配件、機械設備,國內未能設計之技術,科學資料、報紙等;

9.   屬特別鼓勵投資項目及經濟社會條件極為艱困地區之進口項目,以生產之原料、物品、零配件自開始生產日起豁免5年進口稅;

10. 在非關稅區所生產、加工、再製造及裝置且未使用進口零配件及原料之貨品,在辦理進口至國內市場時免繳進口稅;倘使用進口之零配件及原料者,在辦理進口至國內市場時,僅需繳製成貨品之進口零配件及原料部分之稅;

11. 其他情形將由總理決定。

 

五、來料加工沖退稅期間為270

1998723日越南財政部第106/1998/TT-BTC有關來料加工沖退稅期間規定,重點內容如下:

(一)企業(越南企業、外資企業)來料生產外銷產品,得暫時不需繳進口稅,其沖稅期間自收到海關計稅正式通知單日起9個月。在前述期間內,企業確有出口者,相對外銷產品之來料部分不需繳進口稅。超過9個月未出口者,企業應補繳進口稅,至實際產品出口時則可獲退還已繳之進口稅。

(二)有關暫時不課進口稅之處理手續,依1993830日財政部第72A/TC/TCT號、1995713日第53/TC/TCT號、19971113日第84/1997/TT/BTC號等通知之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對自199871日起之海關進口填表生效。

六、個人所得稅

1、所得之範圍:越南公民及在越南之外國人皆應就經常所得及非經常所得課稅。

2、經常所得之定義:(1)薪資所得;(2)紅利;(3)參與其他企業組織管理營運之所得;(4)免稅企業來源之所得。

3、非經常所得之定義:(1)來自國外各種形式之捐贈與禮物;(2)技術移轉、發明版權、商標、技術訣竅(Know-how)、工程技術設計、工業設計與其他服務之所得;(3)文化與藝術工作之權利金;(4)機會中獎所得。

4、對越南公民而言,每月經常所得超過500萬越盾者需每月繳納。

5、外國人居住者,每月經常所得超過800萬越盾者需繳納所得稅。

6、技術移轉價值達約200萬越盾,需繳納5%(固定稅率)之所得稅。機會中獎達約1,250萬越盾則繳交10%之所得稅。 

越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距

每月平均所得

稅率(%)

繳納稅額

1

未達5,000,000越盾

0

0

2

超過5,000,00越盾而未達15,000,000

10

所得x10%-500,000

3

超過15,000,000越盾而未達25,000,000

20

所得x20%-2,000,000

4

超過25,000,000越盾而未達40,000,000

30

所得x30%-4,500,000

5

超過40,000,000越盾以上

40

所得x40%-8,500,000

凡自入境越南起12個月內而居住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視為在越南居住之對象,將就其經常所得按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 

外國個人所得稅率表

級距

每月平均所得

稅率(%)

繳納稅額

1

未達8,000,000越盾

0

0

 

2

超過8,000,000越盾而未達20,000,000

10

 

所得x10%-800,000

3

超過20,000,000越盾而未達50,000,000

20

所得x20%-2,800,000

4

超過50,000,000越盾而未達80,000,000

30

所得x30%-7,800,000

5

超過80,000,000越盾以上

40

所得x40%-15,800,000

           在越南居住183天以下之外國人,視同非屬於在越南居住者,就其經常總所得課25%之所得稅。

           越南國會於2007年11月20日通過新個人所得稅法,並自2009年起生效。新法對越南人及外國人均採取同
           一個人所得稅率表。課徵個人所得稅之所得為400萬越盾起,其扶養家眷折扣額為160萬越盾/一個扶養家眷。

    個人所得稅率表

級距

年均所得(越盾)

每月所得(越盾)

稅率(%)

1

未達6,000萬

未達500萬

5

2

超過6,000萬而未達1億2,000萬

超過500萬而未達1,000萬

 

10

3

超過1億2,000萬而未達2億1,600萬

超過1,000萬而未達1,800萬

15

4

超過2億1,600萬而未達3億8,400萬

超過1,800萬而未達3,200萬

20

5

超過3億8,400萬而未達6億2,400萬

超過3,200萬而未達5,200萬

25
6 超過6億2,400萬而未達9億6,000萬 超過5,200萬而未達8,000萬 30
7 超過9億6,000萬以上 超過8,000萬以上 35

、外資企業享有間接外銷制(2003319日第27/2003/ND-CP決議第582項):

外資企業銷售產品予其他企業,且由該企業直接生產外銷產品者,所銷售產品使用之進口原料得免繳原料進口稅。

、加值型營業稅(2003319日第27/2003/ND-CP決議第60條):

1、課稅標的:在越南境內製造、買賣交易及使用之貨物與勞務,除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規定免稅之對象外,皆須課徵加值型營業稅。

2、納稅義務人:製造、買賣貨品或勞務之組織及個人;從事應徵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進口之組織及個人。

3、稅率:分為三種,即0%5%10%

(1)適用0%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對象為出口貨品及勞務、國際運輸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規定出口時非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而海外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轉讓、海外再保險、信用、資金轉讓、衍生性金融、郵電等服務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3款規定之未經加工處理之礦產出口品除外。

(2)、適用5%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貨品及勞務項目,包括:

供生產及日常生活用之純淨水;

肥料及供生產肥料之礦物;供畜牧及種植用之刺激藥品及防治蟲害之農藥;

家畜、家禽及其他養殖動物之飼料;

d、農業灌溉、植物種植及蟲害防治、農產品之初步加工及保管等勞務;

e、未經加工處理之水產品、農作物、畜牧產品,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f、粗製之橡膠乳、粗製之松油;漁網編織用紗、網、纖維及繩索;

g鮮活食品;未經加工處理之林產品;木材、竹筍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h、蔗糖;蔗糖加工業之附加產品,包括糖漿、蔗渣等;

i、黃麻、蒲草、竹等產品;利用農業原料製作之其他手工藝品;經初步加工之棉花;印刷報紙用紙;

j、農業專用之機械設備,包括拖拉機、種稻機、施子機、打谷機、割稻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收穫機械、殺蟲劑噴射瓶器;

k、醫療設備器材;醫療用棉花及衛生棉;預防及治療之藥品;化學藥品、生產預防及治療藥品之藥材原料;

l、教學及學習用助教具,包括模型、畫圖、黑板、粉筆、木尺、圓規、及教學、研究及科學試驗專用之設備、用具;

m、文化、展覽及體育、體操活動;藝術表演、製片;錄影片進口、發行及播放;

n、兒童玩具;各種書籍,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5款規定之書籍除外;

o、依科技法規定之科技服務。

      (3)適用10%加值型營業稅之對象包括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2款非規定之貨品及勞務項目。

4、第5條:不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項目:

(1)未經加工成其他產品或組織及個人自行生產捕撈後粗製售賣及進口的農作物、畜牧產品、養殖及捕撈水產品;

(2)飼養動物種苗及種植植物種苗,包括種苗蛋、種苗動物、種苗植物、種子、精液、胚子、遺傳物料;

(3)農業灌溉;耕地;疏浚田地河流;農產品收穫服務;

(4)鹽製品;

(5)政府售予租用人之公有房屋;

(6)土地使用權轉讓;

(7)人壽保險、學生保險、動物保險、植物保險及再保險服務;

(8)信用服務;證券經營;資金轉讓;衍生性金融服務,包括利率交換、遠期合約、期貨合約、外幣買權、外幣賣權及依法規定之其他衍生性金融服務;

(9)醫療、獸醫服務,包括人體及動物診療及防治病;

(10)公益之郵政、通訊及執行政府計畫網際網路普及之服務;

(11)公共衛生、道路排水及居民區之服務;動物園、花園、公園、道路綠樹及公共照明之維護;治喪服務;

(12)以人民捐獻和人道援助來源興建、維修及保養文化藝術、公共工程、基礎設施,及供予社政對象之房屋;

(13)依法規定之教學及職訓;

(15)出版、進口及發行報章、雜誌、專業新聞刊物、政治書籍、教科書、教學資料、法令書刊、科技書籍、少數民族語言版書籍及宣導之圖畫,包括相片、錄影帶、電子資料等;印製鈔票;

(16)巴士及電車之公共客運服務;

(17)屬越南國內未能生產而需進口以供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活動之用的機械設備、物資;屬於越南國內未能生產而需進口以供勘探及開採石油、天然氣活動之用的機械設備、汰換之零組件、特殊運輸工具及物資;屬越南國內未能生產而需進口以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向國外租用以供生產、經營及租出等用途之飛機、鑽台及船舶;

(18)國防、安全專用之武器及器材;

(19)進口貨品:包括人道援助品、無償援助品、贈送國家機關,政治組織、社會政治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及人民武裝力量單位之贈品、依越南政府規定之配額贈送越南個人之贈品;享受外交免除待遇之外籍人士及組織的用品;在個人免稅隨行行李配額內之貨品;

售予國際組織及外籍人士以供在越南進行人道及無償援助之貨品;

(20)轉港口、過境越南之貨品;暫時進口後復運出口及暫時出口後復運進口之貨品;進口以供生產、加工出口貨品之生產原料;外國各方與非關稅區間或各非關稅間買買之貨品、勞務;

(21)依技術轉移法規定之技術轉移;依智慧財產法規定之智慧財產權轉讓;電腦軟體;

(22)未加工成金飾、工藝品及其他產品之進口金錠及金箔;

(23)政府規定未經加工處理之開採礦產、自然資源;

(24)供病患者用之人造人體部份;殘障人士用拐杖、輪椅及其他特殊用品;

(25)個人營業平均每月所得較適用於本國企業、組織之最低薪資為低之貨品及勞務;

從事非屬第5條規定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經營之單位不得抵減及退還其進貨時之加值型營業稅,惟依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0%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貨品及勞務者除外。

、越南特別消費稅率

         越南第11屆國會第8次會議於20051129日通過特別消費稅及加值型營業稅修正案,其中規定自200611日對若干貨品項目調整特別消費稅率,包括雪茄65%,香菸55%(自2008年增為65%),不同酒精度酒類分別為65%30%20%,瓶裝、罐裝啤酒75%,生啤酒30%(自2008年增為40%),5人座位以下汽車50%615人座位汽車30%1524人座位汽車15%

越南國會通過經初步加工或未經加工之農產品、畜產品及水產品不需課徵加值型營業稅;惟經初步加工之棉花則需課徵5%加值型營業稅。

 

(第57/QH11號特別消費稅暨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

(200611日起適用)

次序

貨品及服務業項目

稅率(%

(一)

 

 

 

 

 

 

 

 

 

 

 

 

 

 

 

 

(二)

1

貨品

香菸及雪茄

(a)雪茄

(b)香菸

    -自2006年至2007年

    -自2008年起

酒類

(a)含酒精度40度以上者

(b)含酒精度20度至40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