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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IETNAM Tiếng việt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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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每月平均所得 |
稅率(%) |
繳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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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達5,000,000越盾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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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過5,000,00越盾而未達15,000,000 |
10 |
所得x1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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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過15,000,000越盾而未達25,000,000 |
20 |
所得x20%-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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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過25,000,000越盾而未達40,000,000 |
30 |
所得x30%-4,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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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過40,000,000越盾以上 |
40 |
所得x40%-8,500,000 |
凡自入境越南起12個月內而居住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視為在越南居住之對象,將就其經常所得按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
外國個人所得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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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每月平均所得 |
稅率(%) |
繳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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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達8,000,000越盾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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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過8,000,000越盾而未達20,000,00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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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x10%-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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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過20,000,000越盾而未達50,000,000 |
20 |
所得x20%-2,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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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過50,000,000越盾而未達80,000,000 |
30 |
所得x30%-7,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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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過80,000,000越盾以上 |
40 |
所得x40%-15,800,000 |
在越南居住183天以下之外國人,視同非屬於在越南居住者,就其經常總所得課25%之所得稅。
越南國會於2007年11月20日通過新個人所得稅法,並自2009年起生效。新法對越南人及外國人均採取同
一個人所得稅率表。課徵個人所得稅之所得為400萬越盾起,其扶養家眷折扣額為160萬越盾/一個扶養家眷。
個人所得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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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年均所得(越盾) |
每月所得(越盾)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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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達6,000萬 |
未達500萬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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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過6,000萬而未達1億2,000萬 |
超過500萬而未達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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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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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過1億2,000萬而未達2億1,600萬 |
超過1,000萬而未達1,800萬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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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過2億1,600萬而未達3億8,400萬 |
超過1,800萬而未達3,200萬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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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過3億8,400萬而未達6億2,400萬 |
超過3,200萬而未達5,200萬 |
25 |
| 6 | 超過6億2,400萬而未達9億6,000萬 | 超過5,200萬而未達8,000萬 | 30 |
| 7 | 超過9億6,000萬以上 | 超過8,000萬以上 | 35 |
七、外資企業享有間接外銷制(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決議第58條2項):
外資企業銷售產品予其他企業,且由該企業直接生產外銷產品者,所銷售產品使用之進口原料得免繳原料進口稅。
八、加值型營業稅(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決議第60條):
1、課稅標的:在越南境內製造、買賣交易及使用之貨物與勞務,除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規定免稅之對象外,皆須課徵加值型營業稅。
2、納稅義務人:製造、買賣貨品或勞務之組織及個人;從事應徵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進口之組織及個人。
3、稅率:分為三種,即0%、5%及10%。
(1)適用0%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對象為出口貨品及勞務、國際運輸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規定出口時非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而海外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轉讓、海外再保險、信用、資金轉讓、衍生性金融、郵電等服務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3款規定之未經加工處理之礦產出口品除外。
(2)、適用5%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貨品及勞務項目,包括:
a、供生產及日常生活用之純淨水;
b、肥料及供生產肥料之礦物;供畜牧及種植用之刺激藥品及防治蟲害之農藥;
c、家畜、家禽及其他養殖動物之飼料;
d、農業灌溉、植物種植及蟲害防治、農產品之初步加工及保管等勞務;
e、未經加工處理之水產品、農作物、畜牧產品,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f、粗製之橡膠乳、粗製之松油;漁網編織用紗、網、纖維及繩索;
g、鮮活食品;未經加工處理之林產品;木材、竹筍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h、蔗糖;蔗糖加工業之附加產品,包括糖漿、蔗渣等;
i、黃麻、蒲草、竹等產品;利用農業原料製作之其他手工藝品;經初步加工之棉花;印刷報紙用紙;
j、農業專用之機械設備,包括拖拉機、種稻機、施子機、打谷機、割稻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收穫機械、殺蟲劑噴射瓶器;
k、醫療設備器材;醫療用棉花及衛生棉;預防及治療之藥品;化學藥品、生產預防及治療藥品之藥材原料;
l、教學及學習用助教具,包括模型、畫圖、黑板、粉筆、木尺、圓規、及教學、研究及科學試驗專用之設備、用具;
m、文化、展覽及體育、體操活動;藝術表演、製片;錄影片進口、發行及播放;
n、兒童玩具;各種書籍,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5款規定之書籍除外;
o、依科技法規定之科技服務。
(3)適用10%加值型營業稅之對象包括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2款非規定之貨品及勞務項目。
4、第5條:不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項目:
(1)未經加工成其他產品或組織及個人自行生產捕撈後粗製售賣及進口的農作物、畜牧產品、養殖及捕撈水產品;
(2)飼養動物種苗及種植植物種苗,包括種苗蛋、種苗動物、種苗植物、種子、精液、胚子、遺傳物料;
(3)農業灌溉;耕地;疏浚田地河流;農產品收穫服務;
(4)鹽製品;
(5)政府售予租用人之公有房屋;
(6)土地使用權轉讓;
(7)人壽保險、學生保險、動物保險、植物保險及再保險服務;
(8)信用服務;證券經營;資金轉讓;衍生性金融服務,包括利率交換、遠期合約、期貨合約、外幣買權、外幣賣權及依法規定之其他衍生性金融服務;
(9)醫療、獸醫服務,包括人體及動物診療及防治病;
(10)公益之郵政、通訊及執行政府計畫網際網路普及之服務;
(11)公共衛生、道路排水及居民區之服務;動物園、花園、公園、道路綠樹及公共照明之維護;治喪服務;
(12)以人民捐獻和人道援助來源興建、維修及保養文化藝術、公共工程、基礎設施,及供予社政對象之房屋;
(13)依法規定之教學及職訓;
(15)出版、進口及發行報章、雜誌、專業新聞刊物、政治書籍、教科書、教學資料、法令書刊、科技書籍、少數民族語言版書籍及宣導之圖畫,包括相片、錄影帶、電子資料等;印製鈔票;
(16)巴士及電車之公共客運服務;
(17)屬越南國內未能生產而需進口以供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活動之用的機械設備、物資;屬於越南國內未能生產而需進口以供勘探及開採石油、天然氣活動之用的機械設備、汰換之零組件、特殊運輸工具及物資;屬越南國內未能生產而需進口以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向國外租用以供生產、經營及租出等用途之飛機、鑽台及船舶;
(18)國防、安全專用之武器及器材;
(19)進口貨品:包括人道援助品、無償援助品、贈送國家機關,政治組織、社會政治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及人民武裝力量單位之贈品、依越南政府規定之配額贈送越南個人之贈品;享受外交免除待遇之外籍人士及組織的用品;在個人免稅隨行行李配額內之貨品;
售予國際組織及外籍人士以供在越南進行人道及無償援助之貨品;
(20)轉港口、過境越南之貨品;暫時進口後復運出口及暫時出口後復運進口之貨品;進口以供生產、加工出口貨品之生產原料;外國各方與非關稅區間或各非關稅間買買之貨品、勞務;
(21)依技術轉移法規定之技術轉移;依智慧財產法規定之智慧財產權轉讓;電腦軟體;
(22)未加工成金飾、工藝品及其他產品之進口金錠及金箔;
(23)政府規定未經加工處理之開採礦產、自然資源;
(24)供病患者用之人造人體部份;殘障人士用拐杖、輪椅及其他特殊用品;
(25)個人營業平均每月所得較適用於本國企業、組織之最低薪資為低之貨品及勞務;
從事非屬第5條規定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經營之單位不得抵減及退還其進貨時之加值型營業稅,惟依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0%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貨品及勞務者除外。
九、越南特別消費稅率
越南第11屆國會第8次會議於2005年11月29日通過特別消費稅及加值型營業稅修正案,其中規定自2006年1月1日對若干貨品項目調整特別消費稅率,包括雪茄65%,香菸55%(自2008年增為65%),不同酒精度酒類分別為65%、30%及20%,瓶裝、罐裝啤酒75%,生啤酒30%(自2008年增為40%),5人座位以下汽車50%,6至15人座位汽車30%,15至24人座位汽車15%。
越南國會通過經初步加工或未經加工之農產品、畜產品及水產品不需課徵加值型營業稅;惟經初步加工之棉花則需課徵5%加值型營業稅。
(第57/QH11號特別消費稅暨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
(2006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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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
貨品及服務業項目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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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2
3
4
5
6 7 8 (二) 1 |
貨品 香菸及雪茄 (a)雪茄 (b)香菸 -自2006年至2007年 -自2008年起 酒類 (a)含酒精度40度以上者 (b)含酒精度20度至40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