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公告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IETNAM

         地址﹕   5f., HITC Building, 239 Xuan Thuy Rd., Cau Giay Dist., Hanoi, Vietnam

         電話﹕  (領務)(84-4)8335502~04,(經貿)8335510~12,(科技) 7686013,(文化 - 總務)8335501/05

         傳真﹕  (領務)(84-4)8336621     , (經貿)8335509     , (科技) 7685901,(文化 - 總務)8335508

       急難救助﹕09132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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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調整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公告自2007103日起生效。 

一、 依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通知﹐本處調整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如下:

1.        單次停留簽證:50美元﹙原收費36美元﹚。

2.        多次停留簽證:100美元﹙原收費72美元﹚。

3.        單次居留簽證:66美元﹙未調整收費﹚。

4.        多次居留簽證:132美元﹙原收費90美元﹚。

5.        取消核發團體簽證。

二、 速件提辦服務處理費﹐按所申請上述簽證類別之簽證費加收50%.

三、 持美國護照者﹐須收取特別處理費100美元﹙未調整收費﹚。

四、 如因處理申請簽證案件需要﹐須由外交部及本處專案處理﹐所需電報費用單次4美元﹐往返二次8美元﹙未調整收費﹚。

五、 本處受理核發上述簽證案件所需工作時間﹐一般申請案為5個工作天﹐提辦速件為3個工作天。

、上述簽證申請案於收件受理時一併收取簽證費﹐無論准駁與否﹐或申請人撤銷申請﹐所收費用概不退還。

 

公告

內政部警察署入出境管理局「各類入出國(境)許可申請案件所附照片規格」

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辦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_____________

公告

近來本處發現有不肖人士,以假藉熟識本處人員名義,謊稱能以金錢賄賂面談人員以順利通過面談,因此特別提醒國人,本處受理國人外籍配偶依親簽證面談(俗稱結婚面談),完全依法行政並採公開透明方式辦理,倘有任何人士聲稱可以行賄以打通關節,保證可以協助通過結婚面談,並向您要求金錢報酬時,請提高警覺,該等人士實意圖訛詐,所述絕非事實。敬請發揮您的智慧,切勿受騙、勿聽信謠言,以免浪費金錢。

為杜絕不法,請您與本處共同努力,倘遇有不肖人士或本處人員,以任何名義,向您不當索取金錢,請您立即利用以下任何一線專線電話及傳真,予以檢舉告發,本處及有關機關,將予以嚴正處理,徹底查察,期將不法人士繩之以法。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電話:(00886-2)-2316-758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檢舉專線:(00886-2)-2343-2993

本處檢舉專線:(04)8335566 或(04)8335506

本處檢舉傳真:(04)8335508

駐越南代表處敬啟      2006年8月31日

 

_____________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

茲公告公證事務規費收費標準如左: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各類公證事務規費費額表

申請項目

費額

處理期間

(一)僑民遺囑公證

美金九十元

工作日每日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止接受申請。一般件於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須陳報外交部核示,或轉請相關機關查證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二)文書翻譯本認證

美金三十元

工作日每日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止接受申請。一般件於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須陳報外交部核示,或轉請相關機關查證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三)文書認證或證明

     (驗證)

美金十五元

工作日每日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止接受申請。一般件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須陳報外交部核示,或轉請相關機關查證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四)各項證明文件(婚

      姻狀況、出生等)

美金十五元

工作日每日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止接受申請。一般件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須陳報外交部核示,或轉請相關機關查證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右列四項之申請

      速件處理費

依原定費額加收百分之五十

所稱速件處理,指本處斟酌實際業務狀況,指派專人立即辦理或於公告之處理期間內提前核發者。

二、前條第(一)至第(三)項公證請求事件,請求人如需加發副本,以二份為限,不

另收費。請求人檢附業經中華民國外交部證明之國內文書,請求複驗外交部之簽章,

免收費用。

三、領務人員辦理公證時,專為請求人所支出之查證費、電報費或文件郵遞費等相關費

    用,應由請求人支付。

四、領務人員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似場所執行公證職務者,其所支出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應由請求人負擔,並比照中華民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

以下人員標準計算。

五、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

    收取美金六元。請求交付公、認證及其附屬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收取美金六元。

六、領務人員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

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至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公告第一條第(一)至第(三)

項所定費數額,收取二分之一。

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本處核發持用越南護照人士觀光簽證應備文件及審核程序:

一、 備妥有效(效期至少六個月以上)護照或旅行證件及簽證申請表、六個月內兩吋照片兩張;

二、 倘係經由旅行社組團並由旅行社代為申請觀光簽證者,除備妥第一點之文件外,尚須:

(一) 由旅行社提供保證、提供觀光團旅行行程、出示團員來回機票。

(二) 倘觀光團係申請持用團體簽證,返越南後,承辦旅行社勿需攜團員護照至本處作團員返越確認之查驗。

(三) 倘觀光團未申請持用團體簽證,返越南後,承辦旅行社需攜全團團員之護照至本處作團員返越確認之查驗,倘發現有團員逾期未歸情形,承辦旅行社將被中止送件一個月,團員未歸,倘有累計情形,將中止該旅行社送件權利。

三、 個人申請觀光簽證:除備妥第一點文件外,尚須提供觀光旅遊行程表、來回機票、必要時需提供旅行社之證明、在職證明、財力證明及接受面談等。

四、 作業時間及費用:

(一)     一般件:團體簽證費每人18美元,非團體簽證費每人36美元;作業時間:五個工作日。

(二)     提辦件:團體簽證費每人27美元,非團體簽證費每人54美元;作業時間:兩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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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日期: 2008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