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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認領與外國籍單身女子未婚所生之子女(更詳細•••) ※國人認領越南非婚生子女要件及程序(更詳細•••) 標題:越南政府公告使用出入境報單新表格格式,並規定自刊登政府公報15天後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日期:2006年5月16日(越南財政部網頁2006.5.16)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頃於本(2006)年5月8日發布第29/2006/QD-BTC號函,公告出入境報單之新表格格式(越文及英文版)、使用說明、印刷發行及管理規定,將自刊登於越南政府公報15天後生效,並取代越南海總局2000年10月23日第483/2000/QD-TCHQ號規定。另目前的CHY 2000代碼越南出入境單表格,將與上述出入境報單新表格併同使用至用完其所印刷之份數為止。
中華民國外交部新聞稿 弟031號 03/09/2005 日本內閣會議通過我國民在愛知萬國博覽會期間得免簽證入境施行辦法 日本內閣會議3月4日通過我國民在愛知萬國博覽會期間(94年3月11日至9月25日)得免簽證入境日本的施行辦法,其要點如下: 1、 持有效護照之我國人民(護照上登載有身分證字號者),在日本停留不超過90天者得免簽證入境日本; 2、 擬赴日就業或從事諸如表演等其他有報酬之工作者,不適用; 3、 進入日本國內之我國人民,必須遵守日本法令; 4、 基於公安、祑序及衛生等公共政策理由,日本政府保有暫時停止上述措施之全部或部份適用之權力。有關施用之停止,將由交流協會選通知亞東關係協會; 5、 對不受歡迎之我國人民,日本政府保有拒絕入境日本或在日停留之權利。
我國早於82年即已開放日本人免簽證來台,日本政府現決定在愛知萬國博寬會期間即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料將有助於台日兩國國民相互往來,我政府對此表示歡迎與肯定;惟此一措施僅限半年,外交部仍盼愛博結束後日方予我國民入境免簽證措施能續予維持,以符平等互惠原則。(E) -------------------------------------------------- 駐越南代表處公告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三日
主旨:公告受理提前申請封面加註TAIWAN
新版中華民國護照事宜。
依據:護照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暨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考量製發護照機關人力分配,特公告受理旅外國人提前申請封面加註TAIWAN 新版中華民國護照。 二、受理提前申請期間:自本(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二十九日止之上班時間。
四、申請須知: 1. 適用對象:申請人須為自申請日起至核發護照日止無需使用護照者。 2. 應備文件:與一般申請普通護照案件相同。申請人之現持護照不論有無效期,仍應依規定於申請時一併繳交。 3. 護照規費:於申請日依現行收費標準繳交護照規費美金三十六元整。 4. 申請人如有護照條例第十八、十九條所定不予核發護照情形者,仍適用該規定,不得辦理。其餘有關護照之審核、製發均仍依一般規定辦理。
五、其他:
1.
本公告受理期間及屆滿後,不論旅外國人現持護照所餘效期長短,均可隨時向本處申請換發新版護照。
2.
非屬本公告之申請案件,其發照時間仍按原規定辦理。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本處奉外交部指示,自本(九)月三十日起實施MRV簽證作業系統製發外國護照簽證,由於審核及製作上述MRV簽證之時間倍增,故另公告新的發件時間如左:
二、申請人所持護照國家對我國人民申請該國簽證另收取其他費用(如行政手續費)者,每件依照該國所定費額相對收取。
三、簽證申請案經審理而不予核發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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