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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IETNAM Tiếng việt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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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獎勵提供線索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實施要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打擊犯罪,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加速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案件通緝犯,其範圍及具體對象,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及經濟部認定後,陳報本願核定公布之。 三、 依本要點給與獎金,以提供線索人向檢察機關、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者為限。 四、 本國人因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者,依其提供線索之重要程度,由本院核給每案最高新台幣一千萬元之獎金。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機關(構)等,亦同。但提供線索人因提共同一線索,依其他規定領取之獎金,應予扣除。 五、 因提供線索人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應於歸案後一個月內發給獎金。 六、 提供線索人為司(軍)法檢察官、司(軍)法警察或政府機關參與或調查重大案件相關人員,不給與獎金。 七、 數人共同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應給與獎金者,其核定之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數人提供同一線索,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八、 數人先後提供同一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者,核定之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提供線索人。但其餘提供線索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有重要幫助者,得於核給最先提供線索人獎金後,就該案新台幣一千萬元獎金之剩餘額度內,酌情核給。 九、 提供線索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提供線索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二)重大案件通緝犯之姓名、性別、藏匿處所及其現在之特徵。 (三)其他有助於追緝之具體事證。 依前項但書規定,以言詞提供線索者,由受理機關作成筆錄,交提供線索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提供線索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供線索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提供線索、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發給獎金。 十、 受理機關對於提供線索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辦別其特徵及線索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並保護提供線索人之人身安全。 十一、 應給與提供線索人之獎金,受理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檢具有關提供線索之資料,陳報本院核定後,即予撥付受理機關。提供線索人亦得俟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後,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十二、 受理機關於撥付獎金後,應印通知提供線索人具領;提供線索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具領。 十三、 本要點給與之獎金,由本院以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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