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乾省鼓勵投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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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乾省吸引國內外投資案名單

北乾省人民委員會頒布該省鼓勵投資政策及機制之規定
北乾省人民委員會
•依據1994年人民委員會及人民議會組織法
•依據1998年5月20日第03/1998/QH10號之鼓勵國內投資法,1996年11月12日越南外國投資法及2000年6月9日越南外國投資法補充修正案
• 依據越南政府有關規定執行1998年5月20日第03/1998/QH 號已修正的鼓勵國內投資法之1999年7月8日第51/1999/ND-CP號決議及2002年3月29日第35/2002/ND-CP號決議
• 依據越南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越南鼓勵外國投資法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號決議及2000年7月31日第24/2000/ND-CP號決議
• 依據北乾省人民委員會有關該省鼓勵投資政策及機制之2003年12月15日第167/2003/NQ-HDND號決議
決定如下:
第一條:本決定附帶北乾省鼓勵投資政策及機制之規定
第二條:北乾省計畫投資廳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執行本決定。
第三條:本決定核准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委員會及人民議會辦公廳主任、計劃投資廳廳長、有關部門領導及下級管理部門有責任執行本規定
北乾省人民委員會
主席
(簽名、用印)


北乾省鼓勵投資政策及機制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對象
依據越南鼓勵外國投資法及鼓勵國內投資法,在北乾省投資的外國機構、個人及該省內外機構、個人(簡稱為企業)均為本規定適用對象。
本規定僅適用於非使用國家預算的投資案。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北乾省投資之企業依照越南外國投資法,鼓勵國內投資法及有關規定,享有國內最高優惠之待遇,且享有北乾省在本規定所訂的優惠待遇。
除石、沙、礫石等開發項目外,本規定不適用於礦產開發。

第二章:北乾省鼓勵投資之優惠待遇及補助政策
第三條:投資案準備階段補助
對於北乾省人民委員會核准之投資案,計劃投資廳按照現行規定指導企業擬訂投資案計畫之手續及程序,且有關部門將免費提供企業擬訂執行投資案之相關資訊。
仲介公司及個人將獲得投資額的0.5%之佣金,每個投資案最高佣金為3000萬越盾。
第四條:執行投資案階段協助
1. 搬遷補助:
對於在建設中小型工業區及工業園區之土地投資之企業,該省將完全補助搬遷費用。
在工業區及工業園區之外投資之企業,依照投資案規模予以補助,該省搬遷補助費最高為投資者土地租金之50%,投資者應事先支付上述款項,每年該省將退還投資者依現行向越南政府所繳款項之50%,直到全部金額扣抵完畢。
該省負責任搬遷、補償及完成核發土地使用執照之手續。
2. 工業區外基礎設施興建補助
•對於工業區外之投資案,該省將補助興建道路、鋪設電線、供水至區外之總預計投資金額的10%,每個投資案最高補助費為30億越盾。
•對於旅遊投資案,該省將補助興建道路、鋪設電線、供水至區外之總預計投資金額的20%,每個投資案最高補助費為30億越盾。
•對於農林產品加工銷售投資案,將補助興建道路、鋪設電線、供水至區外之總預計投資金額的30%,每個投資案最高補助費為20億越盾。
•對於在Pac Nam 縣投資之投資案,將補助興建道路、鋪設電線、供水至區外之總計畫投資金額的20%-30%,每個投資案最高補助費為50億越盾。
3. 補助經費來源:
投資案正式投入營運後,該省在本規定第4條第2款所列補助費係來自企業應繳予該省之款項。
第五條:勞務培訓補助
對於投資者顧用北乾省勞務管理部門培訓之勞工之投資案﹐每個雇用勞工該省將補助100萬越盾。
第六條﹕土地優惠待遇
投資者享有最低土地租金及由越南財政部規定之土地租金減免,且自承租
土地合約簽約日起15年免繳土地租金。
對於種植生產樹林及工業樹林﹐養殖家畜及家禽之投資案﹐在執行投資案期間內,完全免繳土地租金。
第七條﹕稅款減免
該省按照越南政府現行規定的最高優惠待遇減免稅賦
前5年該省每年將全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續後5年每年減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利投資者再投資。
第八條﹕投資後利潤補助
該省按照越南政府現行規定的最高優惠補助投資後利潤。
第九條﹕貿易推廣補助
對於種植生產樹林及工業樹林、加工農林產品、養殖家畜及家禽、銷售農林產品等投資案﹐每年該省依現行規定提供價格補助及運輸補助。
該省貿易促進補助之具體措施如下﹕
。農產品補助費及獎金為實際上繳予該省稅款之1%
。工業品補助費及獎金為實際上繳予該省稅款之0.7%

第三章﹕投資案文件資料受理及審核程序
第十條﹕投資執照申請資料
對於外資企業的投資執照申請資料﹐該省計畫投資廳將依照越南外國投資法及相關資料免費輻導導投資。
對於在該省投資之投資案提供單一窗口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執照簽發期限
有關該省人民委員會權責核發投資執照之投資案﹐自收到投資申請資料日起5天內核發投資執照。
有關部級權責核發投資執照之投資案﹐完成核發投資執照之期限不超過10天。
第十二條﹕
若自核發投資執照日起6個月內﹐投資案因不合適原因致不可執行﹐該省將取消投資執照。

第四章﹕執行組織
第十三條﹕
該省計畫投資廳有全權執行本規定。

北乾省人民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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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日期: 2008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