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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IETNAM Tiếng việt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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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告 公告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標準。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 日本:取得一次三年效期以上之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菲律賓:取得菲國無效期限制之外僑登記證(ALIEN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RC)及註明無限期停留(STAY UP TO INDEFINITE)或未註明居留期限之居留證(ICR, CRTV, NBCR, SIRV, SRRV)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印尼:取得一年效期之居留證(KITAS)且能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馬來西亞:取得一年效期以上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汶萊:取得汶萊二年效期以上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越南:取得一年效期以上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泰國:取得泰國非移民簽證或原已持有特別入境許可證(SPECIAL ENTRY PERMIT(B))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德國:取得德國無限期(UNBEFRISTET)之居留許可,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孟加拉:取得一年效期以上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波蘭:取得波蘭居留資格(短期居留卡—ZAMIESZKANIE NA CZAS OZNACZONY)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居留者。 義大利:取得義大利居留資格(外國人居留許可證—FORREIGNERS’ PERMIT OF STAY)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馬拉威:取得商業居留資格(BUSINESS RESIDENCE PERMIT)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 韓國:取得F2或F5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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